2001年最低油价_零几年油价
1.石油生产国的石油政策与法规是什么?
2.目前国内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中,究竟以哪3个地方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准的?
3.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历史因素
石油生产国的石油政策与法规是什么?
OPEC的油气政策 这个由石油生产国组成的石油卡特尔,从它诞生之日起到今天,一直受到世界的重视。尽管与20世纪70年代相比,OPEC的石油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比例下降了,但是,OPEC成员国的油气探明总储量居世界首位,其强大的石油生产与供给能力,尤其是它实行的石油发展战略及石油政策,对世界石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OPEC在调整和实施其石油政策的过程中,协调行动、巩固团结,正逐步走向成熟,在国际石油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OPEC的石油政策主要从对产量控制和油价控制展开。
OPEC通过对组织联合产量的控制和各国生产配额的分配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1982年开始,OPEC采用配额制度来实现产量控制。配额制度是将产量额度在所有的成员之间分配,以协调削减石油产量。
OPEC在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油价政策。
生效日期会议地点变动(万桶)日产量上限(万桶)1998年2月利雅得—27.30*1998年4月利雅得-1.35525.951998年7月阿姆斯特丹/维也纳-1.25524.691999年4月海牙/维也纳-1.71622.972000年4月维也纳+1.71624.692000年7月维也纳+0.70825.402000年10月维也纳+0.80026.202000年11月维也纳+0.50026.702001年2月维也纳-1.50025.202001年4月维也纳-1.00024.202001年9月电话会议-1.00023.202002年1月开罗-1.50021.702003年1月维也纳+1.30023.002003年2月维也纳+1.50024.502003年6月维也纳+0.90025.402003年11月维也纳-0.90024.502004年4月阿尔及尔-1.00023.502004年7月贝鲁特+2.00025.502004年8月贝鲁特+0.50026.002004年11月维也纳+1.00027.002005年3月伊斯法罕+0.50027.502005年7月维也纳+0.50028.00
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石油产量政策历来变动一览*OPEC 10国产量基准,利雅得减产的依据。
在成立的最初10年,针对国际油价不断下降的趋势,OPEC为了维护成员国的石油权益,实行了冻结油价的政策,通过有控制地增产、实现油田费用经费化、减少原油销售补贴等手段争取获得更多的石油收入。1961年至1970年9月,原油标价一直稳定在每桶18美元的水平。
20世纪70年代,OPEC实行大幅度提高油价的政策。通过实施提价、提税和取消销售回扣的策略,采取“参股制”及国有化方式,以及运用“石油武器”实行禁运和减产等斗争手段,从西方石油公司手中争夺回了石油资源主权和石油标价权,获得了巨额“石油美元”,并在国际石油市场占有了超过一半的销售份额。阿拉伯轻油的官方价格,从1970年9月份之前的每桶1.8美元飙升到1980年4季度的每桶33.33美元,国际市场现货价格上涨到每桶38.63美元。这期间,爆发了1973年和1979—1980年的两次世界性“石油危机”。
20世纪80年代,OPEC针对世界石油消费量增长缓慢甚至下降以及非OPEC石油产量上升的形势,先是实行限产保价政策,以期阻止油价下滑,继而采取扩大市场份额等政策,以求保证石油收入和维持市场份额。这一时期OPEC遭到了严重的损失,其重要原因之一是OPEC前一时期过度提高油价政策而带来了负面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最近两年,OPEC调整并交替实行“限产保价”或“增产抑价”政策。前者是在油价长期走低情况下,通过限制或减少产量,缩小市场供应量,推动油价转跌回升;后者是通过增加产量,扩大市场投放量,抑制油价的暴涨,以达到稳定市场,增加石油收入,保持市场份额的目的。2000年,OPEC建立了“自动油价平衡机制”,明确提出新的政策目标,即抑制油价波动,力求使国际市场的原油价格维持在对产油国和消费国均有利的水平上。
OPEC的石油政策对世界石油市场的供需平衡及国际油价影响重大。OPEC的石油政策从最初的以争取恢复自身权益为宗旨,到推崇建立公正、合理、有利于各方的油价水平,保证持续、有效的石油供应,从而稳定世界石油市场的政策目标。这对于世界石油业的发展,无疑是一个有益的、新的飞跃。近年来,OPEC能源政策的调整围绕上面提到的新的目标进行。1999年,OPEC秋季部长会议提出要以库存量而不是以价格来决定产量的油价政策。2000年3月,OPEC进一步调整其政策,建立了油价“自动平衡机制”,确定了22~28 美元的油价浮动范围作为其增减原油产量,以保证国际市场石油供应和稳定的油价政策。2001年,OPEC再次作出调整研究,建立新的、能够反映市场真实供需情况的原油定价基准,除调整油价政策外,各成员国也在修订其能源发展战略,包括适度开放由国家垄断的石油天然气部门,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和提供优惠条件吸引外国石油公司参与本国石油开采等。委内瑞拉的能源战略重视加强同南美洲国家的能源合作,争取在建立统一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实现包括能源在内的基础设施现代化,推动拉美地区经济的尽快恢复与发展。
非OPEC产油国的石油政策 以俄罗斯为例。油气行业是俄罗斯国家经济的主要支柱,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此类资源、确保其再生产水平、提高资源管理效率、在对外资源合作中维护国家利益是俄政府当前的首要任务。作为最重要的非OPEC产油国,俄罗斯非常重视本国油气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
(1)制定行业长期发展规划。
2003年5月俄政府通过《至2020年俄罗斯能源战略》,详细分析了能源产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明确了该领域今后20年的主要发展方向和基本框架。为不断寻找新的矿脉、避免国家可探明资源储量的枯竭,2004年俄政府通过《2005—2020年国家矿物资源勘探及其可持续发展的长期纲要》,规定了37种主要矿藏的开采量与再生量的比例关系。为加大对大陆架资源的研究开发,2004年俄政府通过《至2020年俄罗斯大陆架石油天然气资源研究开发战略》,确定了大陆架油气资源开采的阶段性目标。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修改税法,建立促进油气行业发展的税收体制。首先,合并税种,简化税收办法。从 2002年1月起,取消了矿区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留成和原油开采消费税,代之以征收“开采统一税”。其次,取消不合理优惠,弥补税收漏洞。2004年1月,俄罗斯政府撤销了境内的最后三个离岸区设置,杜绝了石油巨头们利用其逃税避税这一漏洞,也避免了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再次,增强税收公平性,促进行业均衡发展。为鼓励对地质条件恶劣、效益低下的油田进行开发,俄罗斯政府拟将现行简单化一刀切的石油开采税改为级差开采税——根据油田质量和开采效益确定不同的税率。
制定新的《矿产资源法》,完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俄罗斯现行《矿产资源法》出台于1992年,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个别条款过于空洞,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也导致了严重的官员腐败。为扭转这种现象,俄罗斯主管部门正在重新制定《矿产资源法草案》,对包括油气在内的地矿资源勘探、开采和使用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尽量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该法有望于2006年最终通过。届时,它将成为规范俄油气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3)建立有效的国家管理部门体系。
要实施国家对油气工业的有效监控,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管理部门。
从行政分工看,为减少开采许可证发放的混乱无序现象,正在重新制定的《矿产资源法草案》将明确规定地矿资源归联邦所有,开采许可证也将由中央政府独家发放。从部门设置看,俄工业能源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能源局、自然资源部及其下属的联邦地矿利用局和自然资源利用监督署、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及其下属的联邦海关署、财政部及其下属的联邦税收署等部门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油气行业的整体发展进行规划和监督。从人员安排看,总统的亲信将被安置在油气企业中任要职。
(4)加强对进出口运输环节的管理。
俄罗斯政府牢牢控制着油气产品运输渠道,不允许私有油气公司建设和拥有自己的管道系统。目前,国家控股的俄罗斯石油运输公司、俄罗斯铁路股份公司、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分别在油气产品的管道和铁路运输中具有绝对垄断地位。2003年10月,俄罗斯交通部起草了旨在放开交通运输业的《至2025年俄罗斯交通发展战略》,其中惟独未涉及管道运输改革,也未谈及油气运输领域吸引私人投资的问题。
(5)在国家控制的前提下广开资金来源。
首先,通过《产品分割协议》加大对外资的吸引力。“萨哈林-1号”和“萨哈林-2号”项目均是以这种形式吸引了大量外资。国际油气巨头,包括英荷壳牌石油公司、日本三井公司和三菱公司、美国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印度ONGC公司均参与了上述项目的实施。其次,鼓励油气公司发行欧洲债券,增强其投融资能力。目前,俄罗斯许多大型石油公司已在欧美股票市场上市,企业资本化程度和资本运作透明度明显提高。再次,允许外国公司收购俄罗斯公司股票。2004年9月,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就以19.88亿美元的价格成功收购了俄罗斯最大石油公司卢克石油公司中的国家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7.59%)。
(6)实现油气出口多元化,大打能源外交牌。
执政后,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出发,强调油气出口多元化,并灵活运用能源牌,巧妙地实现了国家利益最大化。
为实现油气出口多元化,俄罗斯试图从东、南、西、北四个方向拓展油气运输渠道。向东,利用中日石油管道出口之争,在两强之间游刃有余,并最终选择了对己最为有利的通向太平洋港口的管道走向。向南,为了抗衡美国倡议的跨里海天然气管道、阻挡土库曼斯坦天然气进入欧洲,更为了开拓东南欧的巨大市场,于2003年建成了穿越黑海海底至土耳其的“蓝流”天然气管道。向西,为了减少对乌克兰、波罗的海三国、波兰等非友好国家的过境依赖,于2005年12月开工建设穿越波罗的海海底至德国的北欧天然气管道。向北,几家大型石油公司已提议建设至摩尔曼斯克的石油管道,以开拓北美市场。
对于传统势力范围——独联体其他国家,俄罗斯更是利用油气出口,打一批,拉一批,加大对地区政策走向的控制。
目前国内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中,究竟以哪3个地方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准的?
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共经历了几个阶段:
一、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中石油和中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之间原油交易结算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由原油基准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
二、从2000年6月份起,国内成品油价开始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当时参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场的油价。
三、从2001年11月份起,中国又一次进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
四、2007年,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原油加成本”已经正式采用,新机制改盯原油价格,“原油加成本”的成品油定价体系,是指以布伦特(Brent)、迪拜(Dubai)和米纳斯(Mi-nas)三地原油价格为基准平均值,再加上炼油成本和适当的利润空间以及国内关税、成品油流通费等,共同形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新机制一改2001年以来国内成品油价格依据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成品油价的加权平均值来确定的做法,实现了以原油价格来定成品油价格的想法。
综上,目前参照地点布伦特(Brent)、迪拜(Dubai)和米纳斯(Mi-nas)三地原油价格。
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历史因素
1998年以前的长时期内,中国的成品油用户享受着低油价的待遇,那时石油价格的调整,一直由国家确定,往往是一次调整,长时期内不变。但随着1993年中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完全由政府定价已经不合时宜,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趋势。到了1998年,随着中国石油、 中国石化两大集团重组,油价改革也拉开了序幕。
1998年以来国内原油、成品油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1998年原油、成品油价格初步与国际市场的接轨阶段,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国内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相应确定,原油价格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成品油价格自1998年6月5日起执行;二是2000年6月份开始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完全与国际市场的接轨阶段,即国内成品油价格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相应调整;三是2001年11月份开始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接轨机制进一步完善阶段,主要内容是由单纯依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石油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与以上3个阶段相应,中国的成品油价格经历了几番引人瞩目的波动。1998年出台油价改革方案规定,原油基准价由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每月一调。而汽油和柴油则实行国家指导价,中国石油、 中国石化集团在此基础上可上下浮动5%。那时国际石油市场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打击下,一片低迷,成品油价格实际上未作明显调整。直到1999年4月,国际油价开始上涨,国内油价也常常突破限制,国内炼油企业更是面临生产经营困难。这轮涨势期间,2000年6月的改革使国内油价与国际市场全面接轨,成品油价格开始每月一调。
从2000年5月至2001年1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累计调整了17次。到2001年11月,成品油定价机制又有新的变化,改每月调整为按照国际市场油价波幅不定期调整。2001年11月和12月成品油价格两次调低,2002年国内成品油价格又经历了几次涨价。到2003年,成品油价格再次成为热点,后半年国内一些地区开始出现“油荒”的呼声。在国际油价的推动下,2003年一季度国内市场一反淡季的冷清局面,特别是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每吨分别上调190元和170元后,进一步加热了国内市场。3月1日国家收回了提价通知,5月10日大幅度降低了成品油价格(受SARS影响),但国内成品油市场经短暂的沉寂后,又逐渐加热。12月6日国家最终提高了成品油价格,压抑的国内油价才有所释放,市场价格顺势升高。 调价时间滞后,未能及时灵敏地反映市场变化。现行国家确定的成品油销售中准价,是要在国际市场三地价格加权平均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才作调整,每次调整至少也在一个月以上,有时几个月不动。特别是国际市场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国内市场,按其确定国内油价则难以反映国内市场的真正需求,既误导生产也影响销售。 机械接轨,扭曲了市场的正常需求。一是定价水平忽高忽低,每次调价吨油在200元上下并不鲜见,致使提价要么过高,实际价格达不到,所定价格形同虚设;要么降价过低,达不到促进生产的目的;要么调价滞后,所调价格时过境迁,使得国家指导价起不到指导作用。二是世界各地成品油消费结构、习惯及季节变化等,与国内市场不尽相同,而且国内各地市场的需求情况也不尽相同,按照国际市场油价制定国内价格,同国内市场的实际状况必然有出入。 透明滞后的定价机制,刺激投机,干扰正常的经营和市场秩序,使政府定价异化,没有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带来经营者不平等的市场机遇。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与国际市场变化滞后一个月,给投机经营预留了较大空间,刺激囤积居奇等投机行为。 原油价格与成品油价格接轨不对称,影响了成品油生产经营的正常安排。原油完全按照国际油价变动情况,每月1日进行调整,而成品油价格调整则有一个稳定的区间。因此,往往形成原油大幅度提价,成品油价格不提,原油降价,成品油不降,生产企业原油进价与成品油销价不匹配,不利于产销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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